苏州市建设局关于2008年度第一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设立苏州办事处审查结果的通报
(苏建规〔2008〕19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市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8年第一批47家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在苏州设立办事处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申报企业的市场行为、质保体系、技术人员状况、办公条件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审查发现:大部分企业能按照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比较完整、规范,常驻技术人员数量、质保体系、办公场所满足设立办事处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及我市有关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规定;同时,也发现一些企业申报资料混乱、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市场经营行为不规范,勘察企业尤为突出。根据审查情况,同意设立办事处40家,不同意设立7家。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次未同意继续设立办事处的企业,以及2008年6月30日到期未继续申报办事处的企业: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常州煤炭地质工程勘察院、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外地勘察设计单位驻苏州办事处核准证明》及“苏州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上缴我局规划处。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按照江苏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进省核验进市登记手续。
针对审查中暴露的问题,我局对所有驻苏办事处(包括未设立办事处外地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抽查中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技术人员,根据性质轻重,对企业将采取通报整改、取消办事处、限制总院进苏承接业务等措施,对个人将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直至上报取消注册资格等措施。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在苏州办事处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和我市有关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各市、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本次审查结果的通报和《关于公布2007年度外地勘察设计单位驻苏州企业办事处核准名单及明确有关事项要求的通知》(苏建规〔2007〕16号)要求,认真做好对办事处的监管和施工图审查受理工作。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