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园区“03、04地块15-24、33、34#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建抗〔2008〕51号)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08年6月17日对你局转报的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园区03、04地块15-24、33、34#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一类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将有关抗震审查意见报我局审核。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园区“03、04地块15-24、33、34#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受苏州市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园区“03、04地块15-24、33、34#楼”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抗浮水位应按勘察报告所提供的数值取用;19、20#楼应采用甲级地基,基础埋深应按高规要求取≥1/18H。
二、房屋四角不宜布短肢墙; 19、20#楼在拼接缝二边出现类似角窗的情况,应按角窗的相应构造措施处理。
三、地下室超长及整个房屋超长应交待相应措施。
四、单元拼接凹口处剩余板板厚应加厚,配筋也应加强(19~22、33、34#楼);房屋开洞后板削弱较多处也应注意(21、22、33、34#楼)。
五、15、16#楼(9)轴、19、20#楼(9)及(15)轴上的楼梯外墙,宜减小其刚度,或让楼板侧面与其相连,以保证水平力的有效传递。
六、顶部楼层收进≥25%时,此层板厚及配筋应加强(15、16、19、20、21、22、33、3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