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情况 |
结构类型 | | 房屋高度(mm) | |
房屋层数 | |
2. 上部主体结构 |
房 屋总高度 | 是否符合表2.3.2相关规定。 | □是 □否 □不详 |
结构形式 |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 □是 □否 □不详 |
结构体型的规则性 |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楼层不宜错层。 | □是 □否 □不详 |
轴线位置 |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梁与柱或柱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框架梁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 □是 □否 □不详 |
抗震墙布置 | 钢筋砼抗震墙或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宜符合表2.3.6规定。 | □是 □否 □不详 |
框架-抗震墙结 构 | 抗震墙的设置符合2.3.7规定相关要求。 | □是 □否 □不详 |
框架结构 |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且应符合2.3.8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抗震墙结构 | 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2.3.9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框 架 梁截面尺寸 | 梁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柱宽的1/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 □是 □否 □不详 |
框 架 柱截面尺寸 | 柱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 □是 □否 □不详 |
抗震墙结构 | 一、二级抗震墙各墙肢应设置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的截面范围为1.5-2倍的抗震墙厚度,翼墙的截面范围为暗柱及其两侧各不超过2倍翼墙厚度。 | □是 □否 □不详 |
抗震墙结构 | 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 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5。 | □是 □否 □不详 |
非结构构件 |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宜符合2.3.8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外观质量 | 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连接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是 □否 □不详 |
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 |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
实 际材料强度 | 梁、柱及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一级框架不宜低于C30,其余不宜低于C20; | □是 □否 □不详 |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中型砌块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不宜低于MU5,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
结构变更情 况 | (1)建筑物变更应由专业设计与施工;(2)变更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 □是 □否 □不详 |
遭受灾害情 况 | (1)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受损鉴定,且经过专业设计与施工;(2)处理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 □是 □否 □不详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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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 论□ 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 较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 一般: 该建筑多项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建议进行抗震鉴定。□ 差: 该建筑无抗震加固价值,建议拆除。备注:在符合的选项□内打“√” |
专 家签 名 | | 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