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顶层应有圈梁;
②6度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③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3)底层框架砖房的上部,按2.2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置构造柱;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① 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
② 6度不低于五层时,7度不低于四层时,8度不低于三层时和9度时,抗震墙两端和无组合柱的外纵、横墙对应于中间柱列的部位。
(4)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 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5)多层内框架砖房在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及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7、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应用构造柱或沿墙高每10皮砖应有2f6拉结筋。
2.4.5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等要求参见2.3.14节有关规定。
2.4.6 建筑物的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参见2.3.15节有关规定。
2.4.7 建筑物使用期内的结构变更和曾遭受灾害情况时的要求参见2.3.16节有关规定。
2.5 砖木结构
2.5.1 砖木结构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和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2.5.2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无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2) 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
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3) 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木构架无倾斜或歪闪。
(4) 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2.5.3 墙体布置和构造要求:
(1) 墙体布置应该均匀,每开间宜设置横墙。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2)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应设有构造柱,6、7度隔开间及8度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有构造柱。
(3) 多层土石墙房屋每层应设有圈梁,并宜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
(4) 砖抱角的土石墙,砖与土坯、石块之间须设有可靠连接;围护墙与木结构必须可靠拉结。
(5)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2.5.4楼屋盖构造要求:
(1) 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2) 空旷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
(3)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纵向应在木柱的上下端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房屋两端须设有屋架支撑。
2.5.5房屋易局部倒塌部位及连接
(1)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2) 抹灰顶棚不应有有明显的下垂, 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应没有下滑。
(3)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等要求参见2.3.14节有关规定。
2.5.6检查建筑物使用期内的结构变更和曾遭受灾害情况参见2.3.16。
附表:
附表一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表二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表三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表四 木结构房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表五 砖石结构房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表六 场地、地基和基础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表一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工程名称: 产权单位:
1. 一般规定 |
房屋高度 | | 墙体厚度 | |
房屋层数 | | 墙体类别 | |
注:①房屋层数不包括全地下室和出屋顶小房间;层高不宜超过4m。②房屋高度系指室外地坪到檐口高度,半地下室可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③房屋上、下部分墙体类别不同,按上部墙体类别确定。 |
外观和内在质量 |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闪歪 | □是 □否 □不详 |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部位无明显裂缝 | □是 □否 □不详 |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蛀和严重开裂 | □是 □否 □不详 |
混凝土梁柱及其节点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 □是 □否 □不详 |
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 | □是 □否 □不详 |
2. 上部主体结构2.1 结构体系 |
房屋实际高宽比不宜大于2.2 | □是 □否 |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 |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情况 | □均匀 □不均匀 | 立面高度变化层数 | |
楼层质心和计算刚心位置 | □基本重合□不重合 | 同层楼板标最大高差 | |
2.2 承重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
材料实际强度等级 | 砖 | | 砌块 | | 砌筑砂浆 | |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 | □是□否 |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 | □是□否 |
2.3 整体性连接构造2.3.1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 |
墙体平面内布置应闭合 | □是 □否 |
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 □是 □否 |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拉结钢筋或芯柱配筋应符合标准要求 | □是 □否 |
2.3.2 楼、屋盖的连接 |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 | □是 □否 | 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 | □是 □否 |
预制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 □是 □否 | 楼、屋盖的最小支承长度 | |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人字屋架,隔开间有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 □是 □否 |
2.4 圈梁与构造柱 |
2.4.1 构造柱的布置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构造柱设置部位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 □7 、8 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
六~八 | 五、六 | 四 | 二 |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 度时,楼及电梯间的四角 |
| 七 | 五、六 | 三、四 |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 ~9 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9 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
各烈度均适用 | □外墙四角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2.4.2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 |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有圈梁 □无圈梁 |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 | 布置位置 | □屋盖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
配 筋 量 | | 截面高度 | mm |
纵横墙最大圈梁水平间距 | |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 | 每层均应有圈梁 | □是 □否 | 截面高度 | mm |
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 | |
砖拱楼、屋盖房屋 | 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 | □是 □否 |
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ф2 □是 □否 |
其他 | 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 □是 □否 | 楼盖处可为钢筋砖圈梁 | □有 □无 |
2.5 房屋易局部倒塌部位及连接2.5.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 |
承重的门窗间墙的最小宽度 | |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
支承大于5m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口的最小距离 | |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的最小距离 | |
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 | |
出屋面的小房间的砌筑砂浆强度(8度/9度) | |
2.5.2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 |
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 | □是 □否 |
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隔墙与梁板应有连接 | □是 □否 |
非刚性结构房屋女儿墙和门脸出屋面高度 | |
刚性结构房屋女儿墙和门脸出屋面高度 | |
出屋面小烟囱再出入口或临街处的防倒塌措施 | □有 □无 |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的稳定措施 | □有 □无 |
3 结论□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较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一般: 该建筑多项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建议进行抗震鉴定。□差: 该建筑无抗震加固价值,建议拆除。备注:在符合的选项□内打“√” |
专家签名 | | 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