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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抗[2008]18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全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统一排查标准,省建设厅组织东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厅抗震办公室。

  附件: 《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前  言

  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特大地震,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中不少中小学房屋严重破坏和倒塌,师生伤亡严重。为汲取汶川地震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建筑抗震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建筑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通知》(教发[2008]19号)和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08]45号)要求,为便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建筑、医院建筑抗震性能排查,省建设厅组织有关院校、科研、设计单位专家编制了《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供各地排查使用。
  《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是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GBJ11-89)、《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等国家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标准,结合我省中小学房屋建筑和医院建筑抗震设防情况制定的,作为排查的基本技术指导依据。排查工作中,应依据本《导则》条文对照检查有关建筑抗震设防图纸资料和工程实例,对难以准确界定的工程和技术问题或本《导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尚应参照国家有关抗震规范、标准,进行检查,作出排查结论,确保检查质量。

  一、适用范围

  1.江苏省范围内学校校舍、医院建筑的抗震安全隐患排查。
  2.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区的建筑;9度建筑宜进行抗震鉴定。

  二、工作方法及依据标准

  1.工作方法

  在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能力等因素,对建筑物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需进一步深入鉴定的建筑提出抗震鉴定的要求。

  2.依据标准

  (1)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确定。当乡镇的设防烈度与所在区县的设防烈度不同时,乡镇的设防烈度就高处理。
  (2)抗震设防分类:学校校舍按乙类建筑,医院建筑按现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确定。
  (3)排查项目内容的评定:2001年及以前建造的建筑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相关条款执行。2002年及以后建造的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条款执行。
  (4)排查方法和项目内容: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三、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程序

  1、当所排查建筑无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和工程验收文件等技术性文件时,应进行必要的测绘,也可直接判定需进行抗震鉴定。
  2、当2001年及以前建造建筑的结构类型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或2002年及以后建造建筑的结构类型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要求,或结构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则直接判定该建筑物须进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它措施。
  3、现场检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直接判定建筑物须进行抗震鉴定或采取其它措施:
  (1)、建筑物结构实体与设计图纸多项明显不符合时;
  (2)、建筑物主体结构曾遭受灾害且结构受损较严重或已明显老化时;
  (3)、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时;
  (4)、使用过程中有较重大的擅自拆改建等情况,且分析表明对抗震不利时;
  (5)、建筑物整体性连接构造和抗震构造措施存在多项不符合要求时;
  (6)、其他对抗震不利的情况。
  4、9度设防区的建筑物,建议进行抗震鉴定。

  四、排查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应调查的项目内容

  1、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用途等。
  2、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包括产权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建筑物档案资料:包括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资料)、工程验收文件,若曾改造或加固,也应包括相关的技术文件。
  4、建筑物的使用状况:了解使用期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及维修、加固、改造等情况。

  (二)现场检查项目内容及要求

  1、场地、地基与基础

  1.1 场 地
  (1) 6、7度区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表1.1 场地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 段 类 别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2) 8、9度区,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的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2 地基和基础
  (1)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排查:
  ① 丁类建筑;
  ② 6度区各类建筑;
  ③ 7度区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④ 8、9度区,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2) 地基基础现状的排查,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3) 地基基础的排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i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ii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iii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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