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定期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六)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扩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覆盖面,建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控制度,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依法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用工行为
(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要加大对农民工密集、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和职业病危害多发行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权益的行为。要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九)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