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名册,做好农民工出勤记录,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工资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
3.建立工资备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资发放后1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能按月支付工资的,要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根据缴纳主体的不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和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两种方式。
1.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立项前,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按工程项目投资额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凭证》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认定书》。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到市发改委进行项目申请备案、核准或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时,应出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认定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
(1)由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由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总量、工程质量及施工合同存在纠纷,经相关部门认定,责任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由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直接把工程款拨付、借给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进行监管,致使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政府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的。使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补足。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项目工程投标资格预审时,须审查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证明。参与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政府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标准,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证明。没有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证明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标准为:一级建筑施工企业25万元;二级建筑施工企业20万元;三级建筑施工企业15万元。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以下拖欠工资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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