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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赣民宗字[2008]157号 2008年12月29日)

  一、《宗教事务条列》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列》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标准细化为: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符合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所有条件,并且是首次发现举行,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

  (2)举行宗教活动1天至3天的;

  (3)其他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2)举行宗教活动超过3天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的;

  (5)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

  (6)违背社会公德,进行迷信活动的;

  (7)强迫、摊派捐献或者私分、违法使用捐献的;

  (8)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9)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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