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9〕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第五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必须向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倡导集约用地的建设模式,在市和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停止新批独门独院宅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通过兴建多、高层农民公寓或农民新村,双拼联排等引导农民进行集中居住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展农村居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置换城镇住房保障试点,实现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