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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

  1、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部分 违反经济普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企业事业组织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比照第一部分企业事业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裁定。

  (二)企业事业组织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比照第一部分企业事业组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裁定。

  (三)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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