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补充通知
(冀财预[2008]43号 2008年5月19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支行:
为了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中关于“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适当调整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17号),对财政收入体制进行了适当调整。新体制实施过程中,发现原文件中对资源税收入体制调整个别地方表述不够明确,县级营业税体制计算比较复杂。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源税收入体制调整问题
收入体制调整前资源税全部为市本级收入,收入体制调整后,县(区)也不分享,仍在市本级入库的,省和设区市本级按30:70比例分享,分别作为省本级和设区市本级的一般预算收入。同时,在2008-2010年期间,省以2007年资源税决算收入为基数,实行基数返还,在此期间,当年从该市本级征收资源税额达不到2007年基数的,返还额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限。
二、关于营业税收入体制调整问题
(一)县(市)营业税入库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起,扩权县(市)原缴入省级金库的一般营业税(省专享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除外,下同)收入,不再缴入省级金库,全部缴入县级金库;其他县(市)原缴入省级金库的一般营业税收入,也不再缴入省级金库,由设区市和其他县(市)按照各自的分享比例缴入本级金库,分别作为市县本级的一般预算收入。
(二)省财政以2007年省级分享县(市)一般营业税实际收入为基数,自2008年起实行定额上解,基数审核确定后另行发文。
(三)设区市本级和各区的营业税入库问题
设区市本级和区(包括市辖区、开发区、农垦区等)的一般营业税收入,省级按照原分享比例(10%)继续分享,营业税收入按照各自的分享比例缴库。
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