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扩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值税收入体制调整
(一)政策内容
从2008年开始,经省级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将新建、扩建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增值税省级分享(10%)部分,全部下划为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级财力;将新建、扩建以本省农产品为原料、经省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简称农业龙头企业)新增增值税省级分享(10%)部分全部下划为县(市、区)级财力,用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二)申报和认定
1、申报要求。申请返还新建、扩建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缴纳新增省级增值税的地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文件,相关企业新建、扩建证明,相关企业自2007年至申请年度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设区市财政局、扩权县(市)财政局,一般县(市、区)申报材料由设区市财政局整理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3、申报时限。自2008年起,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应于次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4、认定程序。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国家税务局共同审核认定。同一企业只适用一项体制优惠政策。如同一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农业龙头企业或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三)现行省对下增值税收入划分体制不变,省通过财政结算落实体制优惠政策,并根据上述认定结果计算增值税返还数额。
三、营业税收入体制调整
现行省对下营业税收入划分体制不变,省通过财政结算落实体制优惠政策。即:从2008年起,省财政不再分享各县(包括县级市,不包括设区市辖区及一般开发区,下同)一般营业税新增财力(省专享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除外,下同),省以2007年省分享县一般营业税实际收入为基数,2008年及以后年度超基数部分省分成财力,通过财政结算返还给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再由设区市返还到所属一般县(市)。
2007年各市县一般营业税收入基数审核确定后另行发文明确。
四、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要认真落实省制定的各项政策,将省对下体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县级。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改革精神,制定对所属一般县的有关办法,放大政策效果。请各设区市在4月底前制定相关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