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适当调整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2008]17号 2008年3月31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扩权县(市)支行:
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中关于“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助推可持续发展,2008年省对部分财政收入划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收入体制调整
(一)资源税分享范围和比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资源税收入统一实行属地征收。在扩权县(市,下同)实现的资源税收入,省级分享60%,扩权县分享40%。在其他县(市、区,下同)实现的资源税收入,省级分享30%、设区市分享30%、县级分享40%。
(二)保障近期内财政既得利益。2008-2010年,省以2007年市县资源税决算收入为基数,实行基数返还。在此期间,当年从某一地区征收资源税额达不到2007年基数的,返还额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限。
(三)各设区市也要以2007年县级资源税决算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述两款政策,实行基数返还或上解,保持近期内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四)资源税收入就地征缴、按分享比例入库。从2008年1月1日起,地税部门对资源税就地征缴,按照本文规定的各级分享比例入库。2008年已按原分享比例征收入库的税款,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作相应调库处理,在3月31日前调整完毕。
改革后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资源税,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办理。
(五)省和设区市因分享资源税收入而新增的财力,主要用于辖区内资源勘探开发、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支出。
(六)省对市县基数返还数额经审核确定后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