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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道路的人员,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4.2.11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4.2.12心理干预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
  4.3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直接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与善后

  5.1 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2 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3 总结与评估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6 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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