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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信息收集与报告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要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4.2.2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4.2.3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灾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启动灾害相关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
  4.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2.5环境卫生
  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灭蚊蝇灭鼠工作。
  4.2.6卫生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要注重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团体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4.2.7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处理控制工作。
  4.2.8临时安置点管理
  提供临时安置点的医疗服务,重点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加强疫病情监测与控制、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和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以及卫生宣教工作。
  4.2.9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4.2.10 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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