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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2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灾区县级卫生部门按市卫生局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卫生应急工作。
  4.1.3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支持。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4.1.4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国家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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