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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3.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报告通讯网络体系,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3.9 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应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加强对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指导。
  3.10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制度,对各级卫生部门负有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培训1次。
  3.11 社会动员
  各级卫生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 分级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
  4.1.1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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