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制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准备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3.2 基础建设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自然灾害所必需的卫生应急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规划建设要同时满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3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4 风险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及危害进行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卫生应急防范措施。
3.5 协调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农业、林业、环保、交通、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的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
3.6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经贸委、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重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制度,建立储备基地(储备点),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供给。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备满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与铁路、交通、民航、航运、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