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及时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厅厅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厅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处、卫生监督处、基妇处、农村卫生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准备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援、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负责灾区伤病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灾区采供血机构负责灾区的血液紧急采集、储备、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和健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