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
1.3 适用范围
辽宁省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