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47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
为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医疗机构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3卫生监督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准备
3.2 基础建设准备
3.3经费保障
3.4风险评估
3.5协调机制
3.6物资保障
3.7交通运输保障
3.8通信与信息保障
3.9卫生应急队伍
3.10培训与演练
3.11社会动员
4. 分级响应
4.1 响应条件
4.1.1 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Ⅱ级响应
4.1.4 Ⅰ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4.2.2医疗救援
4.2.3疾病监测与报告
4.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4.2.5环境卫生
4.2.6卫生宣传
4.2.7疫情控制
4.2.8临时安置点管理
4.2.9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4.2.10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
4.2.11自救与防护
4.2.12心理干预
4.3响应的终止
5 恢复重建与善后
5.1恢复重建
5.2 善后处置
5.3 总结与评估
6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6.2 奖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