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101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参照《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制定本制度。
一、辽宁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确定的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评审制度。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三、规划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6)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1)和(2)需同时提交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