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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综合评估
  根据生物安全事件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评估主体;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小组对评估主体进行危害评估。
  (一)生物安全事件原因调查。对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应急处理情况、接触人员的感染情况、引起疾病流行的可能性等进行调查。
  (二)标本、样品采集和检验。对污染的物品、区域、接触人员和可疑感染的生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评估确定事件的性质和危害。
  (三)生物安全事件危害范围评估。根据引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病原微生物具体种类、接触人员和泄露范围,评估确定生物安全事件危害范围。
  现场调查和取证人员要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疫情的解除

  第十四条 疫情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如对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销毁;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杀虫、灭鼠;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并从最后一例病人算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例发生,报请批准封锁的主管部门解除封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技术保障。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第十六条 人员培训。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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