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于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扩散事件。
第四条 当第三条中的任意事件发生,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由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卫生监督处、医政处、中医管理局和科技教育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厅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是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指挥决策机构,当省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决策指挥,调动人员,全面部署应急事项。
第七条 成立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由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行使专家小组职能。专家小组主要职责是对省辖区内各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指导应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专家小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处理小组,明确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争取本级财政支持,配套专项应急经费。
第三章 预防预警报告
第九条 预防
(一)严格贯彻执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按照《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抓紧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工作;凡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必须及时向省卫生厅备案,同时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各地区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和安全行为等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严格执行。
(三)病原微生物保藏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要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