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13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四月二日
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做到应急准备充分,信息渠道畅通,指挥系统有效,反应机制灵敏,有效遏制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保证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二类的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设在辽宁省辖区内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实验活动中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露或扩散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