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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现场调查处理

  6.1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6.1.1 核实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上的项目,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6.1.2 指派专业队伍赴现场处置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要按照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原则,立即安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6.1.3  医疗机构救治
  医疗救治机构对发生食物中毒的患者要全力进行抢救,将伤害减少到最低水平,随时报告中毒人员救治情况等。
  6.1.4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处置
  应立即保护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控制工作。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写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封存。对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设法追回,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追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责令其彻底清洗消毒。
  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由于技术原因需上级机构协助检验的,可提交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情况特殊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束后,撰写技术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6.1.5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学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
  6.2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6.2.1 流行病学调查
  (1)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2)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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