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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3.4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4.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卫生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及时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涉及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
  5.2 应急响应的终止
  5.2.1 终止条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最长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5.2.2 终止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食物中毒事件由相应响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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