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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省卫生厅组织成立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地专家组。
  职责:对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预案和技术方案;对事件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4.1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对事发地或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对可疑食物或确定食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2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在24小时内将食物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3 预防与准备

  3.1 日常工作准备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预案准备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辽宁省食物中毒卫生应急处理预案》,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卫生应急预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食物中毒卫生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修订完善。
  3.3 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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