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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6.2.6食物中毒食品处理措施
  6.2.7 中毒场所的消毒处理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总结
  7.2 资料收集整理
  7.3 责任追究
  7.3.1 法律责任
  7.3.2 行政处罚
  7.4 表彰
  8 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分级响应及应急响应原则
  1.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如北京奥运会等),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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