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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

  (2)催吐:口服患者,如果意识清楚、生命体征稳定、配合治疗,可以用催吐法使患者呕吐,将胃内物排出。一般对意识清楚、不能很好配合治疗且强烈挣扎的患者注射阿朴吗啡催吐。催吐时一定要避免呕吐物反流,误被吸入气管。
  (3)洗胃:绝大多数口服患者应该立即洗胃。昏迷和短期内可能陷入昏迷的患者洗胃前应先插入带气囊的气管插管保证气道通畅。洗胃必须反复进行,直至洗出液变清为止。服入量大的重症患者,洗胃结束后可将胃管暂留置胃内,以观察是否需要再次洗胃,也可观察有无胃出血。
  (4)给予解毒剂:如化学中毒品种明确,且有特效解毒剂,应立即给予足量特效解毒剂。
  (5) 对症和支持治疗:及时清除口鼻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病人出现发绀、呼吸困难或停止时,立即给予氧和机械通气;发现心率紊乱时,作好心电监护,心跳停止时,按心肺脑复苏急救处理。
  9.2.5 伤员的转运
  化学中毒事件的伤员原则上相对集中在各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进行救治观察。但危重伤病员在条件允许时可直接送省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进行救治。
  (1)红标患者首先应在中毒现场急救点进行急救处理,症状得到初步控制后立即转运至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基地或有救治条件的综合医院治疗。
  (2)黄标患者在给予现场急救措施后,立即转运至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基地或有救治条件的综合医院治疗。
  (3)绿标患者在给予现场急救措施后,首先应在中毒现场急救点留置进行医学观察,在黄标和红标患者转运完毕后,再转运至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基地或有救治条件的综合医院治疗。
  (4)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5)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6)对在现场已死亡的伤病员,由负责伤病员分类登记和转送的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后,向化学中毒应急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调派殡葬车转送殡仪馆。
  9.2.6医疗救护信息记录与报告
  (1)参加现场医疗救护的单位和医疗救援专业队伍中, 由专人负责对伤病员按病情做好分类登记和转送的工作,填写现场伤亡情况统计表,并及时将伤病员的分类数量和转送去向,向省、市级化学中毒应急指挥部报告。
  (2)参加现场医疗救援的医务人员要详细将伤病员的伤情及急救处置等逐一填写于伤病员情况单上,随伤病员交给接收伤病员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
  (3)省、市级化学中毒应急指挥部应有专人负责收集现场抢救过程中的情况和伤病员伤亡情况,并及时汇总后向省、市级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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