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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

  (4)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级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处置建议。
  (5 )在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级卫生部门支援。
  5.2.3 当Ⅳ级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发生时,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并按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援情况。在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市级卫生部门支援。

6 信息的接警和报告


  6.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化学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中毒医疗救援基地,以便先期处置。
  6.2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突发化学中毒事件报告或通报后,应在2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化学中毒事件报告或通报后,应在2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化学中毒事件报告或通报后,应在2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7 应急响应的终止


  化学中毒源头得到有效控制,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中毒事件发生48小时后未再出现新发中毒病人,经应急响应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中止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和更新。
  8.2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1 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2 突发化学中毒伤员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9.1
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

  一、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体防护
  现场救援、调查和采样人员在开展工作时首先要确保个人安全,切忌在毫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现场,以免发生中毒。进入现场前应该先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医疗救护人员在现场救护和转运急性化学中毒患者时,可穿C级或D级防护服、配戴正压式或携氧式呼吸器、防护手套(一次性橡胶手套)。医疗救护人员数宜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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