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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

  市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基地:各市至少指定一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市级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援基地,负责全市化学中毒事件伤病人员的集中救治工作,制定常见的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积极配合省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援基地的工作,确保化学中毒事件危重伤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县(区)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援站: 各县(区)至少指定一所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县(区)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援站,负责全县(区)化学中毒事件伤病人员的初步救治工作,分类救治,及时转运危重伤员,积极配合市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援基地的工作。
  化学中毒事件现场医疗救援队:省、市两级必须建立化学中毒事件现场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原则上由各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基地负责组建,并负责化学中毒事件现场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医院:制定并落实化学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化学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当化学中毒事件造成的伤病人员较多时,各医院应按照有关指令,负责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各级120急救中心负责化学品中毒事件伤病人员的转运工作。
  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事件现场卫生学评估 ,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化学品监测,提出划分监测区、控制区、安全区域边界以及中毒防护的建议。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化学中毒事件现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化学中毒事件中伤员救治所需临床急救用血。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做好群众应对化学中毒事件自我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4 应急准备


  4.1 预案准备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辽宁省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出本地区、本单位的预案并定期修订。
  4.2技术准备
  各地要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利用现有资源,指定建设省、市、县(区)三级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援机构。组建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省级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省人民医院、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组建1次不少于10人的救治队伍,其他省级单位也要做好相应人员准备。市级总人数不少于60人,县(区)级总人数不少于30人(以上人数为参考人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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