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赣司发[2008]24号 2008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过法定幅度。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五)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