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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285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名中医的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辽宁省名中医”的作用,推动中医药学术的继承和发展,加快中医临床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辽宁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营造我省中医工作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名中医是辽宁省优秀中医临床(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工作者,是辽宁省设立的中医工作者的最高学术荣誉称号,共100名。年龄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辽宁省名中医,省卫生厅将授予其“辽宁省荣誉名中医”称号。
  第三条 辽宁省名中医的评选工作由辽宁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各市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名中医不实行终身制,省卫生厅将对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考核周期为三年(考核表见附件3)。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推荐为“辽宁省名中医”的对象应是在辽宁省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职执业医师,具有主任医师(民族医可放宽至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且任职满5年以上。
  第六条 “辽宁省名中医”候选人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为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2、医德高尚,遵纪守法,医疗作风正派,未发生过二级以上(含二级)主要责任医疗事故;
  3、具有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和临床知识,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0年以上,在本专业上具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能正常进行医、教、研工作,每周临床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含带教临床研究生时间);
  5、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七条 对年龄达到或超过70周岁且在辽宁省名中医管理考核中成绩优秀的辽宁省名中医,省卫生厅将授予其“辽宁省荣誉名中医”称号。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辽宁省名中医申报表》(见附件1),经所在地市级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初审后报省卫生厅。
  军队系统所属(管)单位人员,由驻地市级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组织申报。
  省直各医疗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组织申报。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申报。各市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医工作者申报辽宁省名中医,且申报者应得到三名以上(含三名)辽宁省名中医(不分地区、专业)推荐。
  2、审核。省卫生厅根据申报要求,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量化赋分。
  3、理论考试与专业知识答辩。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将参加由省卫生厅组织的中医基础理论笔试及临床专业知识答辩。
  4、审定。省卫生厅根据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基础理论考试及专业知识答辩成绩三方面综合情况进行最后审定,确定“辽宁省名中医”人选。
  5、公示。省卫生厅在辽宁卫生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辽宁省名中医”人选名单。自名单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省卫生厅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效。对于有异议的人选,省卫生厅将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6、确认。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省卫生厅将授予其“辽宁省名中医”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辽宁省名中医申报表》及个人业务综述(附件2)一式两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提供的综合评价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员的业务水平、临床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病人评价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2、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1)临床主要业绩材料(包括临床医疗技术特长、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不正之风行为,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给予通报,五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名中医评选。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坚持临床工作,每周临床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含带教临床研究生时间)。
  第十三条 积极培养人才,发挥传帮带作用。除带教临床研究生的省名中医外,在县级医院工作的省名中医应带徒1名以上,在市级医院以上(含市级)工作的省名中医应带徒2名以上。省名中医在带徒期间,应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定期为继承人授课。省卫生厅将对省名中医的学术继承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名中医所在地市级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考核时间及考核专家由所在地市级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确定;如名中医有特殊情况无法带徒,需经省卫生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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