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全力支持我市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一是确定专人全力支持各级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二是鼓励担保企业开展担保活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担保行业,大力促进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三是按照《
担保法》的要求积极为担保企业提供动产抵押物担保登记。
(十三)积极支持武汉市金融后台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建设。对金融机构拟成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企业提供全方位、快捷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一是成立专班,提前介入,跟踪进度,全程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二是畅通登记窗口“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电话预约服务”、“引导服务”、“出诊服务”、“会诊服务”等不同形式的个性化服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当天核发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督管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加强经济合同监管。将企业经济合同的履约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诚信记录向金融机构提供,对不履行经济合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十五)拓展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搭建企业信用平台,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在与税务、市人行银管部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形成信用评价体系,并依据其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为各类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十六)协助金融机构,严格控制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一是及时将拟注销企业的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并征询意见,根据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再决定是否准予注销;二是在办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时,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严格把关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三是在办理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交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出具的确认文件(《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证明书》),对未提交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不予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行为。工商部门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的外汇、期货、证券交易,非法集资等行为,净化金融市场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