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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金融机构工商联络员制度。从市局、分局到工商所分别与相应的总(分)行(公司)、支行和储蓄所(营业部)全面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帮助解决登记注册和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为其经营活动提供行政保障。

  (七)共享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主动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共享企业信用记录以及按照企业信用标准分类的企业信用等级,供其在选择交易对象、开展经营活动时掌握较为全面的企业信息。同时也可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信用资源加强监督管理,共同促进武汉市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

  (八)主动提供企业登记信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的各类企业准入、变更、年检等登记注册信息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方便其全面及时掌握潜在客户的动态资料,力促其高效运行,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九)支持各类在汉金融机构开拓武汉城市圈市场。一是每季度编写发行一期《武汉城市圈投资信息参考》,提供武汉城市圈各个城市市场主体发展的全面数据,为各类金融机构以及武汉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农村信用社、合众人寿等本土金融机构进军武汉城市圈提供翔实、全面、权威的市场主体参考资讯;二是实行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加快金融机构拓展城市圈市场的步伐。

  (十)积极支持我市各类企业上市融资。对每一个进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后备企业建立重点联络员制度并纳入“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全程登记注册服务:一是完成股份制改造,对尚未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供改制指导服务;二是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提供《公司法》专业辅导服务和登记注册咨询,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三是帮助企业完成上市之前的历史问题理顺、清理工作;四是加强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政策辅导。

  (十一)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产权交易活动,推动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一是鼓励各类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股权。为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拟进场企业的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以及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为产权交易市场甄选上柜交易企业提供参考;二是对进场交易的股权转让、变更一律纳入“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三是积极参与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对进场交易的股权的真实合法性、可交易性提供权威信息,对交易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四是积极支持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和代办股权转让系统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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