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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武工商〔2008〕84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武汉金融中心建设步伐的精神,积极支持我市资本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工商职能,积极支持金融行业发展

  (一)提供筹建登记服务。对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或外地金融机构来汉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提供筹建登记服务。在其《金融许可证》正式获批之前主动指导、帮助筹建金融机构完善、规范工商登记资料,方便其在正式批文下达后及时领取营业执照。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一是允许民间投资者在申办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时在名称中使用“投资”、“担保”、“典当”以及适应市场需求、符合法律规范的新提法和新字样;二是允许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名称中间使用“(武汉)”字样;三是按照充分尊重历史、积极发挥金融老字号资源优势的原则支持金融企业的名称申请。

  (三)大力支持我市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按照《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武工商[2008]39号)积极鼓励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顾问(咨询、管理、理财)公司、保险中介(评估、监督、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产权交易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丰富民间资本的投资理财渠道。

  (四)大力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一是积极履行行政确认和行政保障的职能,按照《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暂行规定(试行)》(武工商注〔2008〕36号)免费为股权出质双方提供股权出质登记服务,鼓励民间资金参与股权融资;二是建立我市股权出质信用库,收集整理质押企业的履约情况,提供给金融机构或其他质权人,帮助他们选择股权质地优、履约信誉好的企业贷款融资;三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及时向社会发布《全市动产抵押物登记动态信息》。

  二、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提高服务金融水平

  (五)配备专人,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金融机构的登记工作纳入“绿色通道”,配备既精通工商登记注册业务又熟悉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为金融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缩短办事时间,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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