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全民创业相关措施的实施意见
(武工商注[2008]164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以及《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鄂工商文[2007]123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的通知》(鄂工商注[2008]124号)、《省工商局关于执行<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商注[2008]125号)、《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武工商[2008]39号)、《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工商[2008]84号)等一系列促进全民创业的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一)取消冠用省、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市名。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所在地市行政区划名称。
(二)投资人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但不能将行政区划置于组织形式之后。允许经合法授权许可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时应提供加盖授权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以及授权人出具的原始书面授权许可证明。
二、放宽投资主体。
公民和具有合法投资资格的组织都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但必须由其监护人代行权力。
三、放宽出资额和时间。
(一)设立初创科技、环保、节能型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1万元可核准登记,但公司成立一年内必须缴足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设立初创科技、环保、节能型一人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可核准登记,但公司成立一年内出资不低于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以上公司不允许延长出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