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听证由办案机关的法规部门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采纳,将当事人从拟吊销名单中剔除。

  办案机关根据作所出的处罚决定,于一周内制作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应于十五日内送达,方式和要求与《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的送达相同。

  各分局将准确的吊销企业名单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局注册分局监管科。“吊销听证公告”登载之日起六十日后,市局将在《武汉晚报》发布“吊销公告”,其中将公布吊销决定和登载吊销企业名单的查询网址(红盾信息网)供公众查询。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直接送达及“吊销公告”在报纸公告六十日后,即处罚决定生效后,办案机关应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企业登记部门在“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中将已作预吊销处置的当事人作吊销处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归入登记档案。

  (五)立卷。

  吊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案卷应分为主卷和个卷,采取集中立案、集中分类立卷、集中处罚、分户建档的方式按顺序集中装订;处罚决定书由批量处罚决定和分户个性的处罚决定书组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