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案
每年8月7日前,市局将在《武汉晚报》再次发布《企业年检催办公告》,并在《武汉红盾网》公布市局和各分局仍未接受年检企业的名单。自《武汉晚报》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企业在限期内仍未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的,各登记机关于10月8日起,由经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逾期未年检企业名单,报领导审批,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专人为办案人员。完成立案后,由登记部门将拟吊销企业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预吊销”处置。以上立案至“预吊销”处置,一周内完成。
(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运用查询、核对等方式,依法采集相关证据,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无误。
办案人员对拟吊销企业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与扫描档案逐户进行核对,发现已补检或不应吊销的企业,报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将其从“预吊销”状态恢复,防止误吊销;
经办人负责收集《送达回证》和相关证据,和《立案审批表》、《年检公告》、《催办公告》、《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一起组成案卷。
调查取证应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之后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同级法规部门核审。
(三)核审。
1.核审内容
①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④定性是否准确;
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⑥处罚是否适当;
⑦程序是否合法。
2.核审程序
核审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并建议报本机关分管注册领导批准。
核审人员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决定。
本机关分管注册领导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按属地由工商所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市局将统一组织在《武汉红盾网》上发布《吊销听证公告》及公告吊销企业名单。
市局同时段(11月中旬以内)在《武汉晚报》发布“吊销听证公告”,其中将登载拟吊销企业名单的查询网址(红盾信息网)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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