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的通知
(武工商注〔2008〕145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全市企业登记机关对逾期未年检企业的吊销工作,依据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对逾期未年检企业予以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企业年度检验后进一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必须手段。依据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凡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吊销工作程序
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的流程实施。
(一)立案。
1.案件来源
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对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企业应下达《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每年年检截止期(6月30日)后的第一周内,市局在《武汉晚报》发布《企业年检催办公告》,并同时在“武汉红盾信息网”开辟专栏发布《企业年检催办公告》和市局逾期未年检企业的名单。各登记机关应及时完成查询,并将未参加年检企业名单在市局公告后2日内挂在市局名单后。市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未年检企业名单下发各分局,各分局注册分局将市局和分局未年检名单按企业住所移交工商所,工商所接到名单后15日内负责送达《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送达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对无法送达(企业已不在该地址)的,由市局统一组织在《武汉晚报》上发布《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公告》。各分局在8月初将市局登记企业的直接送达情况及书式材料移交市局注册分局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