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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撤销变更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工作规范。

  (一)提交的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如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操作流程。

  1.工商登记机关应依法及时通知企业并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交经办人执行撤销变更登记事项;

  2.经办人填写《企业(公司)撤销登记审核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由经办人通过非流程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将对应的企业登记信息撤销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

  3.经办人将已撤销和执行撤销变更登记的机读信息后分别加注“根据××人民法院(20××)×行字第××号决定书已撤销”和“根据××人民法院(20××)×行字第××号撤销×年×月×日变更登记恢复至×年×月×日登记信息状态”的字样;

  4.打印执照正、副本(核准时间为领导审核签字时间);

  5.将执照正、副本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发给企业。并将有关撤销变更登记材料及发照记录一并归档;

  6.将收回的企业执照正、副本、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企业(公司)撤销登记审核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整理归档,作为撤销变更登记档案,移交信息化部门进行档案扫描。告知将该档案设置在“其他”目录下,并加注“撤销变更”字样,并在已撤销的那卷档案目录后加注“已撤销”字样。

  附件:1.企业(公司)撤销登记审核表

  2.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附件1:
  企业(公司)撤销登记审核表

公司名称

注 册 号

撤销登记的事项

及登记时间

撤销登记的原因

经办人员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注册分局领导

审查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市(分)局领导

审批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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