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规范型煤生产经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工商注〔2008〕68号)
各分局:
型煤生产经营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影响巨大,根据《
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湖北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落实煤炭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型煤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定数量、提高素质、保障供给,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型煤生产经营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凡在武汉市范围内从事型煤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向市经委物资工业促进办公室申请型煤生产经营许可,依法取得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核发的《型煤生产经营许可决定书》后,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部门根据《型煤生产经营许可决定书》将申请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核准为:型煤生产经营。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湖北省经济委员会核发的《型煤生产经营许可决定书》的经营户,各分局暂不予通过2007年度年检,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08年5月31日前办理《型煤生产经营许可决定书》,再凭《型煤生产经营许可决定书》参加2007年度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