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
(武工商公〔2008〕122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切实推进执法办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处罚决定的宣教性和说理性,从而更好地化解执法矛盾,优化执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深入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目的和作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和案件处理情况的集中反映,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体现了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影响着行政机关的部门形象。在全市系统深入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的目的和作用,一是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减轻案件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二是通过说理式执法文书的撰写和磨练,提高办案人员素质,进而提升整个系统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三是发挥教化功能和延伸效应,降低当事人二次违法的几率,使以人为本、重在规范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一)下列类型的案件应该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
2.事实认定与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或当事人明显不配合的;
3.拟处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的;
4.经过听证程序的;
5.办案机构或核审机构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有争议的其他案件。
(二)不属于上述类型的一般案件,鼓励使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三、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规范和要求
(一)相对人信息要简明规范。相对人信息应当准确、简明,符合规范。相对人是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等按营业执照、社团组织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信息填写,并注明其营业执照、社团组织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其名称、地址按其提供的身份证件上信息填写,并注明其身份证件号;相对人是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按自然人要求填写,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地址等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