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
(鄂工商注[2008]181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的通知》(鄂工商注〔2007〕15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现就改进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以下简称“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9月20日起冠省名企业名称按照“属地申请,市、县受理,省局核准,市、县办理”的原则办理。属省局登记管辖范围的企业仍由省局受理、核准。
二、申请的企业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办理;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由所在地的取得授权的市工商局办理。
三、新设企业申请冠省名的,投资人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市、州、县工商局申请,市、州、县工商局直接登录省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名称查重、受理事项,省局当日在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平台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由市、州、县工商局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变更冠省名或已冠省名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的,由企业向原发照工商局提出申请,原发照工商局登录省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名称变更受理事项,省局当日在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平台上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由市、州、县工商局发放《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已登记的冠省名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向原发照工商局申请,原发照工商局初审后直接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六、《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由办理该事项的工商局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发放。
七、省局核准的非省局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信息,每日反馈到企业住所地工商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各地工商局对冠省名企业名称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后,将有关信息于每日上传省局名称库。
八、各级工商局应加强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做好名称的查重、审查受理工作,防止因登记把关不严而产生名称侵权、名称纠纷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