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工商注〔2008〕167号)
各分局: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的精神,为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现就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市局名义办理冠省、市名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可自主选择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住所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内资公司,其分公司注册登记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由营业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登记(金融、证券、保险、军企等特殊行业在汉设立的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
三、此文未列出的按《市工商局印发<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内资公司登记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工商注〔2006〕101号)的规定执行。
四、营业执照和登记专用章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发放。
五、各分局要认真履行登记职责,严格执行并落实好首问责任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理制、一次性告知制等相关制度。对工作人员加强日常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投资人和企业服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注册分局。
附件:各分局登记受理专用章编号一览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各分局登记受理专用章编号一览表
登 记 机 关
| 登记受理专用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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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分局
| 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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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分局
| 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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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分局
| 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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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分局
| 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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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分局
| 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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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分局
| 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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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分局
| 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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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分局
| 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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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南分局
| 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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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分局
| 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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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分局
| 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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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分局
| 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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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分局
| 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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沌口分局
| 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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