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三)股东会变更企业类型的决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五)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作价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依据《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认股人在内的股东不属于登记事项,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办理变更登记,可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明确股权转让后全部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五)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十一、其他相关规定
(一)公司制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在全市范围内核对法人股东的登记机读信息情况,并核对该法人股东登记状态是否与申报一致(即是否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