⑺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股东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其中,股权公司为上市公司的,由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股份转移证明;股权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具备条件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份转移证明。
3.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或股东出资额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或《公司备案申请表》(股份有限公司);
⑵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⑷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⑸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⑹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⑺股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⑷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⑸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其中,股权公司为上市公司的,由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股份转移证明;股权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具备条件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份转移证明;
⑹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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