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原上级企业法人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查询核对上级企业法人机读信息及改制登记扫描档案。如果上级企业法人已将下属企业法人的资产、人员纳入改制范围,有明确处理意见,应要求该企业法人限期(原则一年)按改制程序申报办理改制变更登记;如果未纳入改制范围,应当由已改制企业法人的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申报先办理主管部门(出资人)备案登记;如果企业确需改制,但改制条件不成熟的,可由企业写出申请,经由改制后企业的原上级企业法人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办理延期改制手续,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对老国有(集团)企业因处理遗留问题暂未开展经营活动但需保留主体资格,申报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先报告注册局领导同意后,经其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办理年检;如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无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应依法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办理变更登记时,经其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可酌情考虑支持保留企业原名称,取消有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
(三)办理企业法人(不含公司)及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收缴企业公章(含财务章、业务章、合同章);如企业“有关”印章已由主管部门收缴销毁,需提交主管部门证明并承诺:“有关”企业印章已由主管部门收缴销毁,若因公章使用发生问题,一切法律责任由主管部门负责承担。
(四)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主管部门(出资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核对其主管部门(出资人)的登记机读信息或扫描档案,核对该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即查询是否已经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注销登记或被吊销)。
七、关于境外人员在内资企业任职的有关规定
(一)香港、澳门居民在内资企业任职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二)台湾居民在内资企业任职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人员在内资企业任职需提交该外国人员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