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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武工商注〔2008〕155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企业登记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股东出资的有关规定

  (一)股东以房产、土地、汽车、商标、专利技术等需要过户方能实现财产转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除按有关登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上非货币财产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过户证明(应标明过户前后非货币财产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评估报告、过户后的权属证书;以上非货币财产不能作为股东首期缴纳的出资。

  (二)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房屋、车辆等财产不能再作为股东的出资申请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能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代其出资。股东之间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

  (三)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

  (四)经依法批准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但只有取得法人登记证明才能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的股东。

  (五)企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自然人股东和该法人股东同时投资一家公司作为股东。

  (六)高校应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高校除对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依据鄂政办发[2006]57号文)。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逐步撤消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8]12号)的精神,总工会停止办理职工持股会的审批和有关变更手续。对于新设立及变更股东股权的公司,企业(公司)工会不能再代表职工持股;对于原已登记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持股的股权转让应依据武政办[2008]1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的程序操作,并提交持股职工大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股权转让决议等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办理股权变更。

  (八)境外自然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在中国境内投资,应当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二、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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